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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以自由出入之
場所內,並須具備足夠地位,供設置櫃檯營業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