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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代辦所對管轄郵局轉發之各項郵政公告,均應張貼在公眾易見之處。各類
函件包裹資費表及其他公眾閱覽之郵政出政出版物,應置於櫃檯前,供眾
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