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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代辦所不按照郵政代辦所辦事須知處理業務致發生錯誤時,依左列規定處
分之:
一、錯誤情節輕微者,予以糾正或扣減一百元以下之酬金。
二、錯誤情節重大者,撤銷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