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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包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局:
一、寄件人在包裹本件及聯單或發遞單上所註之請求經已照辦,仍不能遞
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不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國內包裹滿一個月,國際包裹滿
二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