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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收件人應詳閱稅單內容,如對於海關所徵
收稅款有異議者,應即向海關申請複核,其包裹由郵局存候稅款繳納後再
行投遞。稅款納清,包裹投遞後,不得再向郵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