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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郵局代為驗關之進口國際包裹,於投遞時憑海關稅款繳納證先向收件人代
收稅款,並經收件人驗明關郵雙方拆驗重封之火漆印或規定之其他封誌無
誤後照投。
前項包裹內件經海關拆驗發現有重大瑕疪者,應會同作成紀錄,並通知收
件人到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