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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聯單收據聯印妥之處
理方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應就發遞單背面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並於規定位置簽章,另以郵局印製之同式簽條
同樣填註後,黏貼於包裹封面,但寄達郵政不接受發遞單上所列處理方式
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遇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