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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包裹收件人應以一人為限。但書明寄交「某地甲先生轉交某地乙先生」或
「某地甲銀行轉交某地乙先生」且甲及乙之地址係在同一國境內者,得予
收寄,並以指定之甲先生或甲銀行視同該包裹之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