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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4 條
郵政機關為便利集郵人士購買集郵票品、集郵商品及蓋留集郵戳記,辦理
集郵業務。
集郵票品,包括郵政總局發行之郵票、明信片、特製郵簡、信封、貼票卡
、護票卡、活頁集郵卡、原圖卡、集郵書刊及其他相關票品。
集郵商品,包括郵政器具及人偶模型、郵票相關圖案及郵徽之衍生性商品

集郵戳記,包括郵局鐫用之紀念郵戳、宣傳郵戳、風景郵戳及專供集郵用
途之癸字郵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