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 條
儲戶支取存簿儲金,應填提款單一份,加蓋原印鑑,連同儲金簿交立帳局
核對付款。憑簿支取者,提款單上免蓋印鑑,但應註明「憑簿提款」字樣
。郵局付款後,儲金簿仍交還儲戶收執。
儲戶加用安全密碼者,應在提款單內加註之。
連線作業郵局儲戶得憑原留印鑑連同儲金簿、身分證件及規定之成本費向
立帳局申請自動提款卡,憑以在各局自動提款機提款。儲戶於連續使用自
動提款卡提款達規定次數後,應持儲金簿至立帳局補登帳目。
前項自動提款卡之成本費、最高連續使用次數及提款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
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