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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4 條
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除保
價費、報值費外,並退還郵資。
代收貨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