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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8 條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依左列事項填送申請書,交投遞局所
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
,並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郵政機關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