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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4 條
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五、僻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六、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地區。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縱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
其地名在郵遞便覽內標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