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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由其中一人收領時,其收據應蓋用實際
收領者之印章,並得請其加簽姓名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