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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於寄到時,郵政機關通知收件人前來
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亦
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納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俟納清後,始行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