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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左列各款均應作信函交寄:
一、有價證券或其他代表銀錢價值效力之郵件。
二、電報。
三、印刷、油印、影印或其他方式印製之文件具有通信性質,或具有上、
下款,其上款係個別填寫,或其下款係逐件簽名或蓋章者。
四、緘封或僅角端剪開之郵件,其封面未註明郵件種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