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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4 條
印花稅票及已蓋銷或未蓋銷之郵票應作信函或包裹交寄。應納稅之物品,
須作小包或包裹交寄。但印刷物不在此限。
寄國外附表 (一) 第五欄所列國家之信函內得裝寄應納稅物品。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899-16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