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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寄往國外郵件,如依寄達國法令須履行一定手續者,應由寄件人或收件人
辦理。如依寄達國海關規定或其他法令扣押、沒入或其他處分,或因檢驗
延誤者,應由寄件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