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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職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除實
寄集郵信封、片、簡另有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
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