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區鑑定會、覆議會收取鑑定規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費:
一、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案件者。
二、調查跡證資料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