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審驗合格證明書申請者提供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交通部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合格證明書。
冒用、偽造、變造審驗合格證明書或提供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陳列販售者,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安全檢測及型式安全審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