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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資格如下:
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
二、學術研究機構。
三、事業機構。
四、非營利法人。
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