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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得依許可條件辦理訓練至有效期間屆滿為止。但其訓練教材、聘請師資及訓練課程至遲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