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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有效運用停車場地供洽公民眾停放車輛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交通行車安全及清潔管理,特訂定本收費標準,以為有效管理。
本收費標準所定之收費得委任本局所屬各區監理所、站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