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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審驗機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其安全檢測報告、審查報告、審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