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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二、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不同車輛型式,並以符號代表。
三、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底盤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三)車身廠牌及打造國相同。
(四)車輛種類(車別)相同。
(五)車身式樣相同。
(六)軸組型態相同。
(七)核定之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
(八)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九)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十)使用高壓氣體為燃料之車輛,其高壓氣體燃料系統主要構造、裝置之廠牌及型式相同。
四、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型。
五、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檢測。
六、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車輛及其裝置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
七、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車輛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構。
八、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輛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