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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申請換發。合格證明書逾期者失效,不得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前項逾期失效之合格證明書,原申請者得向審驗機構重新申請審驗,其原失效合格證明書所載車型符合已公告實施之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者,得免重新辦理該項目檢測。
已取得之合格證明書,其檢測項目有未符合新增或變更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者,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換發,於未經審驗合格並取得新合格證明書前,不得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合格證明書之換發,應由審驗機構依已公告實施之各項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審驗合格後,送請交通部換發合格證明書。
合格證明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資料向審驗機構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