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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申請小型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申請機車駕駛執照考驗者,其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汽車駕駛人經教育訓練合格後,由辦理機關發給訓練合格文件。
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所訂收費表向辦理機關繳交費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安全駕駛道德、道路交通法令、安全防禦駕駛、肇事預防與處理、車輛保養及其他公路主管機關認為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駕駛有助益者。前五種課程訓練時數均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課程應包括筆試測驗,滿分為一百分,及格標準為八十五分,及格者應發給載明一年有效期間之訓練合格文件。筆試測驗不得計算在訓練時數內。
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課程、時數、測驗方式及其他與訓練有關事項,由辦理機關擬定,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