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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公路路線別於國、省、市、縣道所在直轄市、縣市路段或於區、鄉道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因公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公路路段用地內之設施物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項之協調結果如期完成遷移,且無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徵收機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按附表三所定收費基準計徵設於該公路路段用地內設施物之使用費三年;至未能依協調結果如期完成遷移致影響工程進度者,除非可歸責於使用人因素外,徵收機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按附表二所定收費基準計徵設於該公路路段用地內設施物之使用費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