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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驗機構為執行本檢驗,得利用商業或製造業者固定之檢驗場所執行本檢驗。
前項利用商業或製造業者之場所執行本檢驗之位址應與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載之地址相符;檢驗場所為製造業者,其位址應與工廠登記證登載之地址相符。
不同之檢驗機構不得於相同地點設置檢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