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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連續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各區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
監理所、站) 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領車並繳費;不能依前述規定通知或
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該書面黏貼於車輛,以為通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
車主者,應公告招領,若查為贓車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經公告招領之車輛逾二個月無人領回者,各監理所、站 (即設置收費
停車場之監理所、站) 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