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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代保管及銷毀。
前項公路監理機關與其委託之回收處理業應訂定契約,契約格式範本如附件一。
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委託代保管之回收處理業以經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回收處理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