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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覆議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布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覆議。
三、案件覆議程序如次:
(一)承辦人員宣讀案情分析。
(二)當事人及相關列席人員說明。
(三)委員核對現場資料照片並研判原鑑定意見。
(四)出席委(職)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對案情有疑義時,應及時提出詢問,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說明解答,必要時實施勘驗及檢驗,並作成紀錄附卷備查。
(五)出席委(職)員於瞭解案情後,請有關之列席人員退席。
(六)列席專家學者報告。
(七)出席委員閱覽相關資料並聽取上述相關人員報告後,就案情研判事故原因,提出覆議意見。
(八)主席歸納委員覆議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覆議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做成結論。但應將不同意見併同敘明。
列席人員之入場及退席順序由主席視需要定之。
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