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編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有關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民防需求,或地方政府基於非常災害搶救之需要,得逕行通知編用執行機關調(租)第二條編用範圍之各型車輛及人員,並同時提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