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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依附錄四規定辦理召回改正:
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