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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並例示如附件:
一、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
二、小型車: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
三、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不受前項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者申請設置第一項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專供該業車輛停放者,其車輛通行車道之面積及其停車位大小,應符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