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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填具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經營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派遣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新籌設公司者,檢附公司章程草案,其為有限公司者,並檢具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並檢具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已成立公司增加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
三、已成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為運輸合作社章程。
四、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
(二)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三)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四)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五)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六)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七)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畫)。
(九)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派遣系統非屬自有者,應一併提供派遣系統經營業者之公司證明文件。
經營派遣業務申請籌設分公司,應檢具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各目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公路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電信主管機關代表審查第二項及前項申請籌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