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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派遣業務者向受託服務之計程車駕駛人收取服務費,其收費基準應經登載於公路主管機關網頁,始得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向計程車駕駛人收取費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發收據,並據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經營派遣業務者提供之優惠措施,應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優惠乘客之金額或相關成本費用,不得要求計程車駕駛人負擔或以任何名目轉嫁於駕駛人。業者應按月補足駕駛人為配合優惠措施致短收之金額,並保存相關單據或匯款證明至少三年,供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經營派遣業務者提供之優惠措施,於實施前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商當地勞工、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團體及計程車客運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公(工)會審查同意,並明定於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契約書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