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