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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計程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