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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應一律列管。但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警備、消防、救護、垃圾、水肥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定專用於搶修交
通、郵政、電信、電力、石油、自來水公共設施具有特種裝置之各型
車輛及工程重機械。
二、依法享有豁免權者所有之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
三、依法免予徵用或經國防部核定免予列管之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