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操作人員經編為隊員者,應填具編組證卡
,送繳所轄車隊,其受僱、解僱、住址遷移、役別變更、駕駛資格升格,
撤銷編組,均應向車隊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