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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習汽車駕駛人在入學前應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請領學習駕駛證,持以
入學受訓,受訓期間有關術科之實施,均應由學員及教練每節授完後在訓
練紀錄卡簽名備查,學科須使用學員簽名簿,結訓後存班列入資料保管,
俾供查核。但政府設立之駕駛訓練機構,有完整之訓導管制考核制度與抽
查紀錄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