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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辦理逕行發照,應檢具左列文件各五份,向轄區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組織規程。                    
三、師資名冊 (含全班教職員、教練等) 。        
四、教練車清冊。                   
五、教材、教具、保養修護設施等設備目錄。       
六、教練場設施平面藍圖。               
七、道路駕駛路線圖。                 
八、年度訓練實施計畫,課目配當 (預定進度) 表、週課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