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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申請辦理逕行發照,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師資、設備、場地、教材、教學時數等,均符合交通部所訂之「汽車
駕駛訓練機構設立標準表」之規定,並經一年內連續檢查 (抽查) 三
次以上均列為優良單位者。        
二、具有加速專用電動壓管長度在一六○公尺以上,幅度為車寬兩邊各加
二十公分之直線道路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