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汽車駕駛訓練機構於每期學員受訓期滿結業,經筆試及術科考驗及格者,
應造具結業名冊三份連同駕照申請書、學習駕駛證,一併送請當地公路監
理機關就入學名冊核對發給小型普通駕駛執照,並於駕駛執照註明該駕訓
機構名稱,訓練期別以資識別。其應繳納各項規費,仍應按規定繳納。
筆試不及格或術科考驗不及格者,應於結業名冊內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