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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公私立汽車駕駛訓練機構
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合格之學員,免再考驗,逕行發給小型車駕駛執照 (以
下簡稱逕行發照) ,特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