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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