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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前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