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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時,並應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本辦法之處分規定,應於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之合約中明訂之。